2024年11月28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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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知名律师针对部分行业不合理条款进行点评
来源: 哈尔滨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2年10月25日作者:湖北律协

    “打折商品不退不换”、停车场“免费停车,车损自负”、饭店内“请保管好财物、丢失概不负责”……在日常消费中,这些商场里的“店堂告示”屡见不鲜,而当遭遇纠纷时,该类条款是否真能为商家免责?


  我市知名律师针对消费者常见的部分行业存在的不合理格式合同条款进行点评,更好地践行保护市民消费的合法权益。


  消费小纠纷迁出“店堂告示”

    
  9月25日,我市知名律师、黑龙江国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周长喜,受理了一件看似简单却又复杂的消费纠纷。

   
  市民王某是一名游泳初学者,八月初在我市某游泳馆购买了“游泳联票”。上月24日,王某下班后再次到该馆游泳时,发现浅泳区已外包给“游泳班”,仅有深泳区可使用。于是,王某到前台要求退票,服务员却指引王某看大厅处已安置的“馆内浅泳区有课,浅泳游客请错时”的告示。服务员表示,告示于前一天已贴出,王某再进馆就被视为“默许”。

   
  此后,经过多次沟通,游泳馆虽同意为王某退票,但王某购买的是“游泳联票”、购买时已明确“不退不换”,而且联票较普票享受价格优惠,如王某坚持退票,必须将之前游泳时“优惠”重新补齐。至此,王某寻求律师帮助。

   
  律师:游泳馆在馆内贴告示即等于向消费者声明显然是无效的,这种行为在《合同法》中属于格式合同,俗称“店堂告示”,其内容中如涉及“为合同方单方免除责任或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是无效的。游泳馆因提供不了浅泳区服务,已属于单方先违约,而单方告知,更属于无效;既然已违约,游泳馆再让王某补齐“优惠款”毫无依据。9月25日当天,随着“明白人”的介入,游泳馆即为王某退票。

   
  “免费停车车损自负”属推诿

   
  “私家车越来越多,宾馆、饭店门前‘免费停车、车损自负’属于当下较热的‘店堂告示’。”周长喜说,其实该告知属于商家变相推诿责任。

   
  泊车时被刮是车主的“烦心事”。此前,记者曾咨询过停车场内被刮蹭的理赔问题,一保险业内人士介绍:如在收费停车场受损,保险公司一般不负责赔偿;而在免费停车场受损,找到肇事者,应由对方或对方保险公司理赔;如肇事者逃逸,不同保险公司会按照当时投保给予车主70%左右的赔偿。

   
  律师:商家提供了停车服务,虽然是免费,但也应承担相应责任。而对于收费停车场,如果停车场是合法的,双方即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停车场经营方应尽保管义务。另外,“车损自负”的免责声明应是双方共同认定才可生效,由商家或停车场经营者单方面告知是无效的,属变相推诿责任。

   
  “店堂告示”并非全部无效

   
  打折是商家的一种促销手段,我市各大商场常出现“打折商品不退不换”的告示。周律师表示,在法律上该种“店堂告示”是否有效,也应“一分为二”。

   
  据了解,在《消法》中有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律师:在打折消费环节中,如果商家标注出“因质量缺陷或瑕疵”导致商品打折,此种“店堂告示”属成立,消费者购买后确实不能退换。

   
  如果“打折商品不退不换格式”条款既免除了商家承担产品质量的责任,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又不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就属无效条款。这时,消费者应自行做好“举证”,保留好在商家消费的凭证,以便日后到消协或走司法途径进行维权。